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将华虹集团租金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作为本次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
二、实施范围
华虹科技园和华虹创新园。
三、适用对象
华虹科技园和华虹创新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
1.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
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3.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
四、减免期限
本次2022年租金减免分两档执行,具体如下:
1.第一档减免:2022年6月30日前,免除上述适用对象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6月30日后新签约租户自起租日起实施减免,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减免,根据2022年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第二档减免:租户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若园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最终承租方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第二档减免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
3.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确保减免租金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五、减免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或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六、申请与受理
1.政策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于5月底前可通过邮件、微信、现场等方式向上海华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第一档减免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提交第二档减免申请,并提交承租人营业执照副本,控股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申请人2021年全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如2021年12月显示员工人数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最终承租人与转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封控、停业、征用通知等相关必要的材料,实施主体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
受理单位:上海华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28号楼5楼
联系人:罗斌
联系方式:13816867576
邮箱:luobin@hhpark.cn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可发送至luobin@hhpark.cn,盖章的原件于申请截止日前递交。
2.经审核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后,出租人将书面发出《租金减免通知书》,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减免额最终以通知为准。
3.申请人应如实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在事中或事后发现申请人填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出租人有权驳回申请人申请,不给予租金减免,要求申请人补交已减免的租金,直至提前解除与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七、咨询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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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咨询 |
罗斌 |
13816867576 |
luobin@hhpark.cn |
监督 |
胡蓉 |
15900577040 |
hurong@huahong.com.cn |
八、其他事项
华虹集团保留对支持疫情防控,推进落实减免房屋租金工作有关安排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海市政策调整的,华虹集团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1日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177号华虹科技园A区四楼
电话:+86 21 6100 7909
传真:+86 21 6100 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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